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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創世紀就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創世紀就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以協助政府解決高失業率問題,研究失業問題及提出對策,供產官學界參考。在實際執行方面以就業管道之促進、就業市場供需協調、提供求才求職者最快速與有效的媒合機會。長遠宏觀方面則以挽救地方產業、發展地方特色經濟,提供政府對外招商引資之良好條件,藉以增進投資意願,提昇開工率進而增加就業率。本會為主張三大基本人權中的工作權,將以上所述之服務方針做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檢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即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即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就業資訊。

二、次級人力資源中心。

三、創業輔導與創業技能研習。

四、失業勞工消費補貼。

五、金融諮詢。

六、勞工專業技能證明業務。

七、職訓業務。

八、失業問題相關政策建言與研究計劃。

九、協助並經辦中央及地方政府培訓在地人才相關委託計劃。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本縣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有合格公民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縣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預備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八歲,不分戶籍地,由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預備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註:一、本條明定會員(會員代表)之權利。

二、本條權利限正式之會員,「預備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註:為利組織運作,得訂定特別條款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同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額數及選舉相關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註:會員代表任期應配合理監事任期訂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置副理事長二人,其選舉方式與理事長同。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跌: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即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定之、載明設立依據、組成、任務、經費來源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註: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註: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出席;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

(一)   個人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

(二)   團體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仟元。

(三)   預備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叁佰元。

二、     常年會費:

(一)  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二)  團體會員新台幣叁萬元。

(三)  預備會員新台幣叁佰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臨時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展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應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內政部九十二年 十一月 五日台內社字第 0920040224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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